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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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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天亮诉被告禹州市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282号 原告郭天亮,男,生于195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天亮诉被告禹州市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天亮于201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282号

原告天亮,男,生于195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亮被告禹州市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天亮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天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2.5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郭天亮负担,免于缴纳。

审判员 :胡伟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