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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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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晓远诉被告李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175号 原告郭晓远,男,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鹏飞,男,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远诉被告李鹏飞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远于2015年5月7日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175号

原告郭晓远,男,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鹏飞,男,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远诉被告李鹏飞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远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晓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晓远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