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95号 原告郭某,女,生于1961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长 :靳炳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