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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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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东晓诉被告刑壮、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2883号 原告陈东晓,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顾秀英,女,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刑壮,男,生于1994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晓诉被告被告顾秀英、刑壮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初字第2883号

原告陈东晓,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秀英,女,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刑壮,男,生于1994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晓诉被告被告顾秀英、刑壮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陈东晓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东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东晓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