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2883号 原告陈东晓,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刑壮,男,生于1994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晓诉被告被告顾秀英、刑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晓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东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东晓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