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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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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红帅诉被告刘志强(1807)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807号 原告陈红帅,男,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志强,男,汉族,住禹州市。 第三人杜璇,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红诉被告被告刘志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807号

原告陈红帅,男,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志强,男,汉族,住禹州市。

第三人杜璇,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红诉被告被告志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帅红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帅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帅红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