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1632号 原告高雷,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连明镜,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王红恩,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高月凡,女,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雷诉被告被告连明镜、王红恩、高月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雷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高雷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