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85-2号 原告刘洛平,男。 委托代理人田方,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安琪,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洛平与被告赵毅、冯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洛平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洛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洛平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