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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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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洛平与被告赵毅、冯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85-2号 原告刘洛平,男。 委托代理人田方,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毅,男。 被告冯晓楠,女,系赵毅之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安琪,女,代理权限为特别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85-2号

原告刘洛平,男。

委托代理人田方,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毅,男。

被告冯晓楠,女,系赵毅之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安琪,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洛平与被告赵毅、冯晓楠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原告刘洛平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洛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洛平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