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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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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智满诉被告马铭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贾智满,男。 委托代理人吕静,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铭健,男。 被告陈化强,男。 原告贾智满诉被告马铭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贾智满,男。

委托代理人吕静,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铭健,男。

被告陈化强,男。

原告贾智满诉被告马铭健、陈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智满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4月26日,被告马铭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贾智满100000.00元(拾万元整),至2011年5月26日(壹个月)利息本金一次还清。借款人:马铭健。担保人:陈化强。2011年4月26日”。但至今被告马铭健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也多次向其担保人即本案被告陈化强催要,被告陈化强也推托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智满提供的二被告马铭健、陈化强的地址不真实,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故被告身份不明确,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智满的起诉。

诉讼费2300元,退还原告贾智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常 丽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相庆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