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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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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杨某某,男。 被告吕某,女。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被告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吕某,女。

原告某某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被告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琐事吵闹,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被告吕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感情基础好,夫妻感情未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属于正常现象,原、被告之间并未发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现双方若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仍有和好的可能。虽然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诉讼中被告也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