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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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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以其与被告刘某某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被告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以其与被告刘某某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丽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