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98-2号 原告宋孟祥,男。 法定代表人师恒建,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铁山,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宋孟祥与被告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南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原告宋孟祥、被告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铁山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宋孟祥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孟祥以其写错被告名字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孟祥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孟祥负担。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常 丽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