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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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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艾萍、张星与被告张军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48-2号 原告王艾萍,女。 原告张星,女。 被告张军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艾萍、张星与被告张军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艾萍、张星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48-2号

原告王艾萍,女。

原告张星,女。

被告张军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艾萍、张星被告张军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艾萍、张星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艾萍、张星以被告张军奎现在下落不明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艾萍、张星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