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40-2号 原告牛文欣,男。 委托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负责人李玉亚。 本院受理原告牛文欣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南阳人民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文欣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文欣以其与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文欣撤回起诉。 诉讼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牛文欣负担。 审判员 崔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