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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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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丽娜与被告沈良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00-2号 原告邱丽娜,女。 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沈良,男。 本院受理原告邱丽娜与被告沈良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丽娜于2014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00-2号

原告丽娜,女。

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沈良,男。

本院受理原告丽娜被告沈良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丽娜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丽娜以其与被告沈良已在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丽娜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丽娜负担。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