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00-2号 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邱丽娜与被告沈良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丽娜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丽娜以其与被告沈良已在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丽娜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丽娜负担。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