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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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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和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60-5号 原告陈某和,女。 被告吴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和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和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和以考虑家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60-5号

原告陈某和,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和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和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和以考虑家庭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和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负担150元由原告陈某和负担。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相庆磊

审判员 夏喜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