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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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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华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龙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南阳华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海峰,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宇,男,系该公司服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姚龙飞,男。 原告南阳华隆汽车贸易有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南阳华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海峰,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宇,男,系该公司服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龙飞,男。

原告南阳华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龙飞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阳华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5日,被告到原告处看车,并要求试驾车牌号为豫R707A9的马自达小轿车,在试驾过程中,被告使原告车辆撞树受损,直接损失67546元。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67546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华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姚龙飞的地址不真实,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华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490元,退还原告南阳华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 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