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17号 法定代表人杜学泽,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阳市二标项目部。 负责人夏爱清,任该项目部经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袁亮宇,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天博,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阳市二标项目部与被告刘天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阳市二标项目部以准备与被告刘天博庭下处理纠纷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阳市二标项目部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阳市二标项目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常 丽 人民陪审员 吕文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相庆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