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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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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新伯与被告高家生、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罗山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5)罗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谭新伯,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勇,男,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家生,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罗山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负责人李福志,男,该公

(2015)罗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谭新伯,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勇,男,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家生,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罗山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负责人李福志,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一军,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谭新伯与被告高家生、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罗山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新伯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勇,被告高家生、人寿财保信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罗山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6日6时40分许高家生驾驶豫ST2521号车沿罗山县新区灵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金城博雅路段与其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其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车辆在人寿财保信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依法诉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6332元。

被告高家生辩称,事故车辆有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我垫付钱应退给我。

被告人寿财保信阳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我公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6时40分许,高家生驾驶豫ST2521号车沿罗山县新区灵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金城博雅路段与横过灵山大道的谭新伯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谭新伯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家生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谭新伯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谭新伯受伤后救治于罗山县人民医院,住院11天,花医疗费用6736.6元,门诊收费1021元。经诊断:1、脑震荡;2、脑挫裂伤;3、左侧颞顶骨骨折;4、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1、全休1个月;5、不适随诊。高家生驾驶豫ST2521号车在人寿财保信阳支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笫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000元交通费票据。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在罗山县创源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及月收入4500元证明,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高家生支付了6736.6元用于原告伤后治疗。

上述事实有票据、保险单、事故认定书、费用清单、病例、证明、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高家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与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因高家生驾驶豫ST2521号车在人寿财保信阳支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笫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原告应获赔偿损失优先从该保险中先行理赔。经审核谭新伯应获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为1、医疗费7757元;2、护理费858.06元(11×28472元/年÷365天);3、营养费220元(11天×20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11天×30元/天);5、误工费6150元(41天×4500元/月÷30天);6、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上述费用共计15615.06元。该款未超出保险限额,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笫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谭新伯各项损失款人民币15615.06元(保险公司赔偿到位后谭新伯应退还高家生先期支付的673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谭新伯负担18元,高家生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刚

审 判 员  张 威

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朝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