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罗民金初字第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住所地:罗山县城关镇宝城东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该行职工。
被告张建成,男,1958年4月出生。
被告姜明武,男,1968年4月出生。
被告陈怀龙,男,1956年10月出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告张建成、姜明武、陈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在其诉状中写明的三被告住址向三被告送达有关应诉手续,由于原告提供三被告的住址不准确,导致本院无法向三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虽有明确的被告称谓,但原告未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住址或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运生
审 判 员 连升玉
人民陪审员 黄应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