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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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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诉张建成、姜明武、陈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013)罗民金初字第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住所地:罗山县城关镇宝城东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该行职工。 被告张建成,男,1958年4月出生。 被告姜明武,男,1968年4月出生。 被告陈怀龙,男,19

(2013)罗民金初字第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住所地:罗山县城关镇宝城东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该行职工。

被告张建成,男,1958年4月出生。

被告姜明武,男,1968年4月出生。

被告陈怀龙,男,1956年10月出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告张建成姜明武、陈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在其诉状中写明的三被告住址向三被告送达有关应诉手续,由于原告提供三被告的住址不准确,导致本院无法向三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虽有明确的被告称谓,但原告未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住址或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运生

审 判 员  连升玉

人民陪审员  黄应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