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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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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现平与被告杨绿玲共有纠纷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014)罗民初字第1237-1号 原告吴现平,女,1962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坤,女,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绿玲,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芳兵,女,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

(2014)罗民初字第1237-1号

原告吴现平,女,1962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坤,女,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绿玲,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芳兵,女,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吴现平与被告杨绿玲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原告请求法庭给予双方一定时间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对该案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 霞

审 判 员  董王超

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朝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