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初字第1237-1号
原告吴现平,女,1962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坤,女,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绿玲,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芳兵,女,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吴现平与被告杨绿玲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原告请求法庭给予双方一定时间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对该案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 霞
审 判 员 董王超
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朝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