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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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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97-2号 原告:朱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程红平,系原告母亲。 被告:王某,女。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97-2号

原告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程红平,系原告母亲。

被告王某,女。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