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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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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莉娟与被告沈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426-2号 原告,张莉娟,女。 被告,沈可,男。 本院受理原告张莉娟与被告沈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莉娟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莉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426-2号

原告张莉娟,女。

被告,沈可,男。

本院受理原告张莉娟与被告沈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莉娟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莉娟以其与被告沈可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莉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