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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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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党某某,女。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党某某,女。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与被告党某某感情并未破裂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