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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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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宁与被告裴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99-2号 原告刘宁,男。 被告裴章,男。 原告刘宁与被告裴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99-2号

原告刘宁,男。

被告裴章,男。

原告刘宁被告裴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刘宁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宁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刘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