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99-2号 被告裴章,男。 原告刘宁与被告裴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刘宁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宁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刘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