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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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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卧龙区吉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镇平段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卧龙区吉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宇,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镇平段施工一标项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251号

原告卧龙区吉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宇,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镇平段施工一标项目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卧龙区吉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镇平段施工一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卧龙区吉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卧龙区吉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5元减半收取3282.5,保全费2500元由被告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镇平段施工一标项目部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