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金玲与被告张中建、李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赵金玲,女。 被告张中建,男。 被告李纳,系张中建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玲与被告张中建、李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金玲于2014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赵金玲,女。

被告中建,男。

被告李纳,系张中建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玲与被告张中建、李纳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原告赵金玲于2014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金玲撤回起诉。

诉讼费2595元,减半收取1298元。

审 判 长  邹建仕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