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玲与被告张中建、李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金玲于2014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金玲撤回起诉。
诉讼费2595元,减半收取1298元。
审 判 长 邹建仕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