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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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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分行与被告张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岩峰,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冰,男,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学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岩峰,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冰,男,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告:张学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分行告张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分行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

阳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