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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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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宛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腊梅、赵彦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南阳宛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长革,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腊梅,女。 被告赵彦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宛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腊梅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南阳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长革,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梅,女。

被告赵彦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宛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梅、赵彦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宛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刘雅丽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