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303号 法定代表人冯长革,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彦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宛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腊梅、赵彦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宛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刘雅丽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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