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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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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书东、刘书英与被告孙爱珍、被告南阳日报社、南阳新闻网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73-2号 原告:刘书东,男。 原告:刘书英,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南阳市卧龙岗办事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爱珍,女。 被告:南阳日报社、南阳新闻网。 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73-2号

原告:刘书东,男。

原告:刘书英,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南阳市卧龙岗办事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爱珍,女。

被告:南阳日报社、南阳新闻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东、刘书英与被告孙爱珍、被告南阳日报社、南阳新闻网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东、刘书英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书东、刘书英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书东、刘书英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