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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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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吴某某,女。 被告田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找不到被告田某某为由,于2012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找不到被告田某某为由,于2012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刘雅丽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