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男。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井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男。

原告井某某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井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