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03号 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井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