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周晓军,男。 委托代理人:刘铁彪,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负责人:田军,任组长。 本院受理原告刘娜、周晓军与被告南阳市煤炭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返还集资款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贵院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中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南阳市煤炭总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中院于2010年6月25日受理。并于2010年7月5日指定南阳市煤炭总公司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应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阳市煤炭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诉讼费58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