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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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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娜、周晓军与被告南阳市煤炭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返还集资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刘娜,女。 原告:周晓军,男。 委托代理人:刘铁彪,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煤炭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田军,任组长。 本院受理原告刘娜、周晓军与被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刘娜,女。

原告:周晓军,男。

委托代理人:刘铁彪,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煤炭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田军,任组长。

本院受理原告刘娜、周晓军与被告南阳市煤炭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返还集资款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贵院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中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南阳市煤炭总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中院于2010年6月25日受理。并于2010年7月5日指定南阳市煤炭总公司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应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阳市煤炭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诉讼费58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