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67-3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尹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昌擘商贸商行与被告皇家88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住址,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昌擘商贸商行的起诉。 诉讼费289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昌擘商贸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邹建仕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