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昌擘商贸商行与被告皇家88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67-3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昌擘商贸商行。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尹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皇家88酒吧。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67-3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昌擘商贸商行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尹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皇家88酒吧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昌擘商贸商行被告皇家88酒吧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住址,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昌擘商贸商行的起诉。

诉讼费289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昌擘商贸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邹建仕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