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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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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建与被告刘永平、马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2-02号 原告张小建,男。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永平,女。 被告马志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建与被告刘永平、马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建以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2-02号

原告小建,男。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平,女。

被告志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建被告永平、马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建以原、被告双方欲私下协商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建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建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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