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2-02号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建与被告刘永平、马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建以原、被告双方欲私下协商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建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建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