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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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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振敏与被告李建党、王红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小字第001-02号 原告王振敏,女。 被告李建党,男。系原告长子。 被告王红,女,与李建党系夫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敏与被告李建党、王红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敏以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小字第001-02号

原告王振敏,女。

被告建党,男。系原告长子。

被告王红,女,与李建党系夫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敏与被告李建党、王红赡养纠纷案中,原告王振敏以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敏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敏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