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小字第001-02号
原告王振敏,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敏与被告李建党、王红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敏以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敏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敏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