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35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东军与被告林东升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东军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东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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