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杨献举,男。 委托代理人黄华光,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宝鑫,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献举与被告闫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献举于2013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献举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由原告杨献举承担。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