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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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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献举与被告闫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杨献举,男。 委托代理人黄华光,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小虎,男。 委托代理人陈宝鑫,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献举与被告闫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献举于201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杨献举,男。

委托代理人黄华光,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小虎,男。

委托代理人陈宝鑫,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献举与被告闫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献举于2013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献举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由原告杨献举承担。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