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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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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兰青与被告张永杰、张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李兰青,女。 被告张永杰,男。 被告张婷,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青与被告张永杰、张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青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李兰青,女。

被告张永杰,男。

被告张婷,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青与被告张永杰、张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青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兰青负担。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刘雅丽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