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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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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华连与被告河南省南阳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朱华连,女。 被告河南省南阳宾馆。 法定代表人李宗玲,任宾馆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连与被告河南省南阳宾馆劳动争议纠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朱华连,女。

被告河南省南阳宾馆

法定代表人李宗玲,任宾馆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连与被告河南省南阳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华连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华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华连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华连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