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朱华连,女。 法定代表人李宗玲,任宾馆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连与被告河南省南阳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华连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华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华连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华连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