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30号 被告:周会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军与被告周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军于2012年7月10日以被告周会丽暂时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晓军撤回起诉。 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晓军负担。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刘雅丽 审判员 夏喜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