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75号 原告:王化臣,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永奇,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杨光合,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陈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臣、王亚峰与被告南阳市新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臣、王亚峰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化臣、王亚峰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化臣、王亚峰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