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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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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春勤与被告南阳梅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采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王春勤,女。 被告南阳梅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恩卿,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勤与被告南阳梅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采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勤经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王春勤,女。

被告南阳梅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恩卿,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勤与被告南阳梅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勤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春勤负担。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刘雅丽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