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8号 原告马邦涛,男。 被告包广才,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邦涛、张成羊诉被告包广才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邦涛、张成羊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其和被告包广才合伙购买的豫R15933号宇通客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李罗山、贾秀兰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10号房产一处,证号为宛市房权证字第1201004292-1号作为担保,担保人李罗山、贾秀兰自愿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邦涛、张成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豫R15933号宇通客车一辆。同时查封担保人李罗山、贾秀兰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10号房产一处,证号为宛市房权证字第1201004292-1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