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302号 法定代表人郝秀廷,任厂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蕾,系河南省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仓,男。 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与被告董家献、王金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于2010年6月29日以二被告已自觉偿还了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负担。 审判员 黄耿华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