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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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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与被告董家献、王金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郝秀廷,任厂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蕾,系河南省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家献,男。 被告王金仓,男。 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与被告董家献、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郝秀廷,任厂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蕾,系河南省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家献,男。

被告王金仓,男。

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与被告董家献、王金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于2010年6月29日以二被告已自觉偿还了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镇平县华夏石料厂负担。

审判员  黄耿华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