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邢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邢某,女。 被告: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邢某,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审判员  刘雅丽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