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55号 委托代理人张新春,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保才,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张伟与被告闫玉宽、周兴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伟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