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年宛龙梅民初字第99-2号 原告雷峰嫔,女。 委托代理人王清彬、肖洋,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雷峰嫔与被告严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严治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后本院又与原告多次核实,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严治的确切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雷峰嫔不能提供被告严治的准确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严治确切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雷锋嫔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雅丽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