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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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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峰嫔与被告严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年宛龙梅民初字第99-2号 原告雷峰嫔,女。 委托代理人王清彬、肖洋,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严治,男。 原告雷峰嫔与被告严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年宛龙梅民初字第99-2号

原告雷峰嫔,女。

委托代理人王清彬、肖洋,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严治,男。

原告雷峰嫔与被告严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严治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后本院又与原告多次核实,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严治的确切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雷峰嫔不能提供被告严治的准确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严治确切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雷锋嫔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雅丽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林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