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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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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燕与被告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张燕,女。 被告柳娜,女。 原告张燕与被告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娜经本院开庭传票依法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张燕,女。

被告柳娜,女。

原告张燕被告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娜经本院开庭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燕诉称,2013年9月,被告柳娜两次向我借款1万元,当时说用十几天,结果到期却以各种原因推拖,后经多次追要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1万元。

被告柳娜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柳娜向原告张燕借款8000元,当时说用十几天,结果到时间却以各种原因推拖。后到2014年7月,被告想把借条打成一个整数为借口,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两次共10000元,并出具借据:“欠张燕人民币壹万元整,在2014年8月22日清还。柳娜2014年8月19日。”该款到期后被告仍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出具了书面借据,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付借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柳娜向原告张燕偿还借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柳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