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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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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刘某,女。 被告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1月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刘某,女。

被告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1月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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