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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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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淅川县厚坡镇农村信用社与被告南阳市宇源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宛龙梅民初字第406-5号 原告淅川县厚坡镇农村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徐国理,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宇源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宛龙梅民初字第406-5号

原告淅川县厚坡镇农村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徐国理,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宇源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原告诉称,2004年4月13日,张秋莲在原告处借款,由被告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逾期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担保责任,承担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南阳市宇源珠宝有限公司已在工商登记部门注销,原告所诉的主体已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淅川县厚坡镇农村信用社的起诉。

诉讼费5193元,退还原告淅川县厚坡镇农村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建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