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宛龙梅民初字第406-5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理,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张建,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原告诉称,2004年4月13日,张秋莲在原告处借款,由被告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逾期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担保责任,承担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南阳市宇源珠宝有限公司已在工商登记部门注销,原告所诉的主体已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诉讼费5193元,退还原告淅川县厚坡镇农村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建仕 |